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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
信息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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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20186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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